1.成品油企業銷售哪些種類的成品油,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
因此,成品油企業銷售上述文件規定范圍內的成品油,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發票。
2.成品油經銷企業升級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是否有規定期限?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
四、成品油經銷企業應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將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
因此,成品油經銷企業升級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沒有規定期限。但如需錄入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應在2018年3月10日之前辦理。
3.汽車維修企業修車時銷售的潤滑油,是否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模塊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因此,汽車維修企業修車時銷售的潤滑油,也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模塊開具發票。
4.成品油銷售企業在升級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時,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
(二)納稅人需要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
因此,成品油銷售企業在升級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時,由主管稅務機關直接開通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不需要另外備案。
5.成品油經銷企業如未在2018年3月10日前將成品油庫存情況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是否將無法開具成品油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
四、成品油經銷企業應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將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庫存情況(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成品油庫存)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
因此,成品油經銷企業應于2018年3月10日前,將成品油庫存情況錄入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并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下載上述信息。
6.成品油生產企業外購用于連續生產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如何申報扣除已納消費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五、外購用于連續生產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符合扣除規定的,納稅人應于稅款所屬期2018年4月前申報,計入《本期準予扣除稅額計算表》‘本期外購入庫數量’中,連續生產耗用后,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
因此,成品油生產企業外購用于連續生產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于稅款所屬期2018年4月前按上述文件規定申報扣除。
7.2018年3月起納稅人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三、自稅款所屬期2018年3月起,納稅人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填寫新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見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費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同時填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2號)公布的《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
納稅人申報的某一類成品油銷售數量,應大于或等于開具的該同一類成品油發票所載明的數量;申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應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憑證載明數量。申報比對相符后,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比對不相符的,待解除異常后,方可解鎖。”
因此,2018年3月起納稅人申報成品油消費稅時,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8.成品油發票是否可以作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三)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因此,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成品油電子普通發票,只能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成品油普通發票可以作廢。
9.小規模納稅人放棄享受銷售蔬菜免征增值稅優惠,還能否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的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放棄享受銷售蔬菜免征增值稅優惠,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免稅優惠。但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10.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執行期到什么時候?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規定:“一、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
四、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因此,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執行期至2019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11.自2018年起,文化事業建設費起征點為多少?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七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8年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12.境外單位向境內單位提供發生在境內的技術服務,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
因此,境外單位在境內提供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條件,可以免征增值稅。
13.納稅人銷售自產板鴨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二、動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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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畜牧產品
畜牧產品是指人工飼養、繁殖取得和捕獲的各種畜禽。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
1.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2.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產品,包括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
各種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類生制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按照板鴨制作工藝其屬于肉類生制品,納稅人銷售自產板鴨可以免征增值稅。
14.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谷殼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一、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范圍為:
(一)糧食
糧食是指各種主食食科植物果實的總稱。本貨物的征稅范圍包括小麥、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等),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后的糧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類植物,農業產品的下腳料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因此,谷殼屬于糧食的下腳料。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谷殼可以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