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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地稅函[2003]339號 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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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粵地稅函[2003]339號 發文日期 2003-05-29 各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省局、省財廳已以粵財法[2003]11號文轉發全省執行。省局現就執行中一些具體問題明確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關于電腦福利彩票投注點取得手續費收入不征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行福利彩票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59號)規定:“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營業稅,對福利彩票機構以外的代銷單位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即對福利彩票機構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財稅[2003]16號文對財稅[2002]59號文補充解釋:“福利彩票機構”包括“福利彩票銷售管理機構和與銷售管理機構簽有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銷售協議書,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銷售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的電腦福利彩票投注點”。因此,凡符合上述條件的電腦福利彩票投注點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娛樂業”范圍和適用稅率問題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稅目注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娛樂業”稅目范圍: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戀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網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 按“娛樂業”征稅的“游藝”,僅指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項目。 “娛樂業”稅率為20%。 “娛樂業”稅目的范圍,應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不得擅自擴大。 三、關于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稅務處理問題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凡該項退款已征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征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后的營業額中沖減。 納稅人退款退稅或沖減營業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解除勞務或購銷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提供勞務方或銷售方收回已開出的發票并注明作廢,或開出紅字發票沖減當期收入; (三)支付退款的憑證; (四)已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四、關于物業管理單位征稅問題物業管理單位代業主、承租者收取的水費、電費、燃氣費、房屋租金、房屋維修基金及其他代收款項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即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承租者支付的水費、電費、燃氣費、房屋租金和其他代收代付款項后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勞務公司實行差額征稅條件認定問題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3]16號文規定,實行差額征稅的“勞務公司”,是指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經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職業介紹機構。 六、關于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征稅問題 (一)關于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不動產征稅問題 1、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銷售不動產的全部收入減去購置不動產的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單位和個人將受贈、政府和主管部門劃撥等非購置的不動產再銷售時,以全部收入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二)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征稅問題 1、單位和個人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單位和個人將受贈、政府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以全部收入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三)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原價是指購置不動產、受讓土地使用權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不包括購進不動產、受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七、關于抵債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征稅問題債務人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抵債過戶給債權人或經法院判決為債權人所擁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或“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目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債權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稅營業稅。 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抵債時的作價,原則上依據下列順序確定: (一)實際抵償債務的金額; (二)法院判決書上確定的金額; (三)國土部門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 (四)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合法房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 八、關于個人銷售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房征免營業稅問題個人銷售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房征免營業稅問題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執行。 九、關于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電影發行單位以出租電影拷貝形式將電影拷貝播映權在一定期限內轉讓給電影放映單位的行為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版和電影拷貝增值稅及電影發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8號)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營業稅。 十、本通知從2003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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