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4版)(主席令第十五號)于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新公司法對比之前有較多變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5版)),本文就其中關于實繳資本的變動進行分析。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變動歷程
2014年3月1日前,企業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登記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5年版)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自2024年7月1日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4版)(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四十七條規定:“第四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因此,可以簡單理解為企業注冊資本最終是需要實繳的。
根據新公司法,相信不少人會有一個疑問:之前成立的、尚未實繳注冊資本且成立時間大于五年的企業,應該怎么去處理?關于這個問題,目前市場監督總局已經發布了征求意見的公告(《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筆者相信在新公司法實施前會有“補丁”出臺。
對規范注冊資本實繳時間的看法
新公司法出臺規范了實繳時間,但是筆者認為未來可能需要出臺更多“補丁”去規定實繳問題。
舉例說明:
認繳制下,公司股東沒有實繳注冊資本,假設公司有債務問題,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認繳資本范圍內承擔出資責任,債權人舉證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相對容易。在新公司法實施后,滿足規定期限后,默認股東已經履行實繳義務(有驗資報告等),此時假設股東出資后抽逃出資,債權人較難舉證證明股東有抽逃出資的動作,可能會導致維權難上加難。
另外,本次新公司法沒有對股權代持問題進行約定,期待未來會出臺更多的政策來規范股權代持問題,規范企業合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