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2]5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2]61號)規定,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市國家稅務局依據省局下發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包括縣及縣級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等)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為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
公共汽電車輛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車輛實際經營范圍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線路、站點、票價和時刻表運營,供公眾乘坐的經營性客運汽車和無軌電車。
二、城市公交企業申請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除應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公交企業認定證明、企業獲準的公共汽電車輛購置計劃、采購合同、企業已核定的公交線路。報送資料中應包括城市公交企業經營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新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型號、數量、購置價格與用途及公交線路的站點設置、票價和營運時刻表等項內容。所有資料需要報送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申請人,復印件由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存入車輛購置稅檔案。
三、城市公交企業填寫《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后,到所在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審批手續。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意見,為城市公交企業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車輛購置稅免稅車輛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牌照手續后,城市公交企業應向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免稅車輛的登記證書和行車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
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核對免稅車輛的登記證書和行車證的使用性質是否為公交客運(城市公交),具體分類明細應與當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分類管理一致。
五、城市公交企業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后,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依據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六、各市國家稅務局應向城市公交企業做好納稅宣傳工作,并定期組織公交免稅車輛的免稅條件復核。
七、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日期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日期為準。城市公交企業2012年1月1日后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已征稅款退還手續。辦理免稅手續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辦理的,不予免稅。
各市國家稅務局在工作中發現問題,及時向省局反饋。
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第一批)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