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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滬地稅一[1997]34號 關于對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分包、轉包項目營業稅出具完稅憑證的具體操作辦法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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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分包、轉包項目營業稅出具完稅憑證的具體操作辦法 發文字號:滬地稅一[1997]34號 發文日期:1997-04-0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第二款及第十一條 第二款規定,對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分包、轉包本市建筑安裝業務必須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營業稅,同時總承包人必須對分包、轉包單位開具完稅憑證。經市局研究,現將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分包、轉包業務營業稅開具完稅憑證的具體操作辦法規定如下: 一、凡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分包、轉包本市建筑安裝業務,應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分包、轉包人的營業稅,同時總承包人必須對分包人、轉包人分別開具代扣代繳營業稅證明單和分割單。 二、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稅,仍使用原來《上海市稅務局代扣代繳流轉稅證明單》,并按滬稅政一[1994]53號通知(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12冊第970頁)規定的操作辦法對分包人開具證明單。 三、分包人再將建安業務轉包的,總承包人應按本通知規定對轉包人開具完稅憑證,即《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代扣代繳、轉包項目營業稅完稅分割單》[樣式附后,以下簡稱《分割單》(略)]。 《分割單》必須用復寫紙填寫。該單一式六聯。第一聯為“證明聯”,第二聯為“報查聯”,第三聯、第五聯為“通知聯”,第四聯、第六聯為“存根聯”。 總承包人對轉包人開具《分割單》時,分包、轉包人必須提供轉包項目合同,總承包人核實以后,在分包項目總工作量之內給轉包人開具完稅分割單。《分割單》填開以后,首先必須加蓋總包單位主管稅務機關“代扣代繳稅款”專用章 后方能生效,總包單位將第四聯“存根聯”留存,將第二聯“報查聯”交其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余下四聯《分割單》,必須加蓋分包單位主管稅務機關“轉包項目已核”專用章 。分包單位將第六聯“存根聯”留存,將第三聯“通知聯”交其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將第一聯“證明聯”、第五聯“通知聯”交轉包單位,轉包單位將第五聯“通知聯”交其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稅務機關“代扣代繳稅款”專用章 、“轉包項目已核”專用章 必須按統一樣式由各稅務分局刻制[樣式附后(略)]。 總承包人填開完稅《分割單》后,必須就項目設立分包、轉包建安工作量的臺帳,按實記錄分包建安工作量和其中轉包項目完稅分割單開具的建安工作量,對分割單開具的建安工作量如超過分包建安工作量的部分,應予以補交營業稅。 四、根據市局稅政四處[1995]稅四便字4號通知規定,總承包人系“三資”建筑安裝企業,應扣除分包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繳納營業稅,不代扣代繳分包、轉包人的營業稅。若分包人及轉包人均系內資建安企業的,分包人要代扣代繳轉包項目的營業稅,并開具原滬稅政一[1994]53號通知所附的證明單。若內資建安企業總承包人將建安項目分包、轉包給“三資”建安企業,總承包人也不代扣代繳“三資”建安企業應納的營業稅,“三資”建安企業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建安營業稅。“三資”建安企業不適用本通知中的完稅憑證和完稅分割單。 五、本通知不適用本市由建設?? ?位統一向市稅務局繳納建筑安裝營業稅的重大市政工程項目。 六、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原滬地稅一[1997]9號文相應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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