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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地[1989]76號 關于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批復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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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局關于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批復 文號:國稅地[1989]76號 發文日期:1989-7-13 福建省稅務局: 你局(89)閩稅政三字第533號《關于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對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應比照其他事業單位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即: 對無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不貼印花。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鐵道部撥付部分經費的,只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凡屬經費實行自收自支制度的,應對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上述各類事業單位在“七五”期間書立、領受的其他應納稅憑證,應按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048號《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征免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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