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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企業開具紅字發票是否進項稅額轉出?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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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出口退稅企業已經認證的發票都是放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2“第三項待抵扣進項稅款”,實際上企業并沒有抵扣。但是,如果企業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根據現行紅字發票系統管理規定,只要企業發票已經認證,系統都會自動在已抵扣項目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企業開具好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后,系統會自動生成到“增值稅申報表附表2第二項進項稅款轉出額”的“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注明的進項稅額”,如何才能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答:這種情況可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八條規定,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唧w含義可以這樣理解:認證相符并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認證相符但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可先將原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再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予以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轉入、轉出均按發生時所屬月份進行歸集核算?! ∫虼耍隹谕硕惼髽I可以將原來待抵扣的發票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再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予以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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