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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注銷如何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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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我單位系有限責任公司,共有2名自然人股東,從2007年起國稅局就認定我單位賬證不全,只能準確核算收入,不能準確核算成本,對我單位實行定率征收,從實行定率征收那個月起我單位即未按規定將成本費用準確入賬,經常存在費用未記賬情況,收入準確記賬,截至2010年7月我單位賬面未分配利潤70萬元。若據實按財務規定記賬,我單位實際未分配利潤僅能達到10萬元,現在我單位準備注銷,請問必須按我單位虛假的未分配利潤70萬申報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嗎? 【解答】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企業注銷和重組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212號)規定,如果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清算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扣除投資成本后的余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未進行清算或無法取得清算所得相關信息的,以企業期末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之和,按照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不得因企業存在的債權、債務而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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