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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時的稅收優惠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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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業,去年公司經營不善,實現利潤2萬多元,今年1月~5月利潤不足萬元,預計年底利潤不超過3萬元。請問,今年企業所得稅預繳時稅收優惠如何享受?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5號)明確,對上一年應稅所得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在申報預繳時,將上述優惠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時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但企業須向稅務機關提供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證明材料。對不符合規定平時計算減免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規定補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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