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操作指引一、符合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情形: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原執行免退稅辦法(外貿轉生產),在批準變更退稅計算方法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可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轉內銷證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對不符;
(二)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偽造或內容不實;
(三)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供貨企業稅務登記被注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開具;
(四)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轉內銷時申報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的進貨憑證上載明的貨物與匹配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載明的出口貨物名稱不符的,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除外;
(五)供貨企業銷售的自產貨物,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
(六)供貨企業銷售的外購貨物,其購進業務為虛假業務;
(七)供貨企業銷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貨物,其委托加工業務為虛假業務。
在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后,外貿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外貿企業應將原取得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涉及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三、外貿企業有上述第一條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第二條情形之一的,應在發生轉內銷業務的次月,向直屬稅務分局綜合管理科收單崗提交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紙質資料及電子數據。企業如提供復印件的,應在復印件上加蓋企業公章,并簽印“與原件相符”字樣,同時提供原件核對,核對后原件退還企業。
(一)外貿企業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并打印的《出口轉內銷證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原件)及電子申報數據,《申報表》需企業相關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電子申報數據在申報系統“單證申報錄入”模塊下生成。(具體操作詳見《<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系統操作流程》。)
(二)外貿企業采購貨物取得的進項憑證及相關認證文書(復印件):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及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通知書;進貨分批申報單;
(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僅在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情況下提供,其他情況無需提供);
(四)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僅在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及退運貨物轉內銷的情況下使用);
(五)《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僅在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情況下使用,提供復印件);
(六)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向主管征稅的區、分局申請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將《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中,超過申報時限的,不予抵扣。
五、丟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補辦
外貿企業丟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補辦的,須由主管征稅部門確認原證明未曾作進項抵扣后,方可向直屬稅務分局申請補辦。
外貿企業申請補辦時需填報《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直屬稅務分局對企業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實,確認是曾出具過的相關證明的、并且經主管征稅部門證明未曾作進項抵扣后,予以補辦。補辦出具的有關證明均注明“補辦”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