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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函[1998]554號 關于“代建”房屋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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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建”房屋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8]554號 1998-09-2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房屋行為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新地稅一字[1998]041號)收悉。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建房屋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并辦理施工手續后根據其他單位(以下簡稱乙方)的要求進行施工,并按施工進度向乙方預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辦理產權轉移等手續。 甲方的上述行為屬于銷售不動產,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如甲方自備施工力量修建該房屋,還應對甲方的自建行為,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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