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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分攤:“加入支付”與“退出補償”解析 |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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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成本分攤協議的某一參與方在參與該協議時,同意提供其現有的一項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供參與方共同享有和使用,此時其就被視為向其他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進行了涉及該項資產的利益轉讓,其他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就應該對其提供資產進行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被稱為“加入支付”(buy-in)。如果其他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沒有進行該項支付,稅務機關將按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相應的調整。同時,申請加入一個已生效的成本分攤協議的新參與者實體,由于可以獲得該協議以前活動已經形成的成果,在這種情況下,原參與者實際上也向新參與者轉讓了其在以前的成本分攤協議活動中的各自利益的一部分。根據公平交易原則,原參與方將原有權利轉讓給新加入者時,新參與方也必須按獨立交易原則向原參與者進行“加入支付”。關于成本分攤協議的“加入支付”均不構成使用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除非該項支付僅使支付者有權使用屬于原參與者的無形資產,而并未同時獲得最終成本分攤協議形成的新無形資產的收益權。 一個參與者退出成本分攤協議時,會發生類似于“加入支付”的問題。特別是退出協議的參與者,可能將其獲取參加成本分攤協議已經取得的成果的利益轉讓給其他參與者。如果在參與者退出時進行了有效的轉讓,這種轉讓需按照獨立交易原則予以補償,這種補償就被稱為“退出補償”(buy-out)。在某些情況下,以前的成本分攤協議活動的成果可能沒有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會形成“退出補償”。而且,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退出補償”的金額,需要考慮到留存參與者面臨的情況。但是,當留存參與者在過去成本分攤協議活動結果中形成的利益價值并沒有因為一個參與者的退出而增加時,退出參與者的“退出補償”可能是不合適的。當然,成本分攤協議的“退出補償”也不構成使用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除非該項支付僅使支付者有權使用屬于退出參與者的無形資產,而并未同時獲得最終成本分攤協議形成的新無形資產的收益權。 有一種成本分攤協議,即使不進行“加入支付”和“退出補償”,也不會產生問題。例如,當成本分攤協議只針對提供勞務,各參與者共同得到這些勞務,并當即支付,且勞務不形成任何資產或權利,這時就不需要關于“加入支付”和“退出補償”的規定了。 當有成員加入或退出成本分攤協議時,有必要對在發生加入或退出后仍留存在成本分攤協議內的參與者,調整按比例分攤的成本份額。 例1:在第一年中,4個關聯企業作為參與方達成了一項成本分攤協議,即共同開發一種可行性工藝流程以供商用。基于對該項工程的未來收益的合理估計,每個參與方最終平均分攤成本。就該項工程而言,每位參與方每年所分攤的成本估計為100萬元。在第十年,第五個企業申請加入該成本分攤協議。由于預計第五個企業能夠獲取該成本分攤協議預期收益的1/5,該企業同意按1/5的比例分攤未來發生的成本。在該企業申請加入時,已生效的成本分攤協議形成的無形資產的市場公允價值是4500萬元。這時,新加入者必須向現有的4位參與者給與900萬元的“加入支付”。 例2:A公司為母公司,A1和A2公司為其子公司,共同加入了一項成本分攤協議,開發一種新型感冒藥。根據預期能從該成本分攤協議成果中取得的收益份額測算,A公司分攤50%的成本,A1公司分攤40%的成本,A2公司分攤10%的成本。經過10年的研究開發后,A1公司申請退出該成本分攤協議,并將已經形成的開發成果所涉及的權利按1000萬元轉讓給A公司。A公司和A2公司分別向A1公司支付500萬元和100萬元,這項支付就是“退出補償”。當然,稅務機關將根據獨立交易原則,對該項支付的合理性進行判定,以確保支付的數額是否和A公司、A2公司能從該項無形資產中預期能分享的收益比例相當。 例3:A、B、C、D4個關聯企業作為參與方,達成了一項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下一代無線通信技術。根據對該項研發未來收益的合理估計,參與方同意按如下比例分攤成本:A分攤40%、B分攤15%、C分攤25%、D分攤20%.由于下一代無線通信技術的開發必須基于對現有技術的使用基礎上,因此A、B、C、D都需要將其現在擁有的一項通信專利技術供成本分攤協議各方共同享有和使用。根據獨立交易原則,由于四方在加入成本分攤協議時,都提供了一項已有專利供其他方享有并使用,每一方都必須為使用其他方的專利向其他方進行一項“加入支付”。根據獨立交易原則,得出了A、B、C、D提供的無形資產的市場公允價值分別為:A 80X,B 40X,C 30X,D 30X.各方的“加入支付”和取得的收入以及進行抵消后的相關情況見文表格: 第二行第二列顯示的A應進行的“加入支付”等于100X(B40X+C30X+D30X)乘以A對預期收益的分享份額40%.第三行第二列顯示的是A由于提供專利,B、C、D支付“加入支付”而取得的收益。A提供的專利的市場價值為80X,由于B、C、D預計能分享未來收益的份額比例分別為15%、25%和20%,因此,A由于“加入支付”而取得是收入為48X(80X乘以60%)。最后一行最后一列顯示的是A“加入支付”的成本和由于其他方作出“加入支付”所取得的收益相抵消后的數額。最終在該納稅年度,A和B分別應取得8X和13X的收入,C和D應承擔15X和6X的支出。 附件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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