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十三條“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后,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對于“營改增”免稅項目先征后免退稅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以下簡稱“抵稅”),具體抵稅操作如下: 一、“抵稅”的基本原則:“抵稅”必須是同一稅率下的應稅服務。即只能抵同一稅率應稅服務稅額,不能抵應稅貨物稅額和其他稅率應稅服務稅額。 二、“抵稅”的操作流程:企業抵稅前應向主管稅務所報備,并提出具體抵稅方案。 三、“抵稅”的基本方法:企業根據計算出的應退稅額倒軋出銷售額,紅字填寫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第6行“普通發票銷售額”或“未開票銷售額”欄次。當期應稅服務應納稅額不足抵減應退稅額,可結轉到下期繼續抵減。 四、“抵稅”的稅收管理辦法: 1、企業抵稅報備時,由主管稅務所對免稅金額、進項轉出金額、應退稅款金額進項審核。 2、抵稅期間,企業應每月向主管稅務所提交《“營改增”免稅項目抵稅清冊》、免稅優惠通知書、相關記賬憑證、當月增值稅申報表。 3、主管稅務所發現納稅人在抵稅過程中虛假填報抵稅數據、免稅進項計算不實、抵稅金額大于免稅優惠通知書金額、不按時上報《“營改增”免稅項目抵稅清冊》及相關資料等情形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偷稅的,由相關部門查處。 案例: A企業2014年5月取得2013年離岸外包免稅備案10000萬元,該筆免稅勞務對應進項100萬元,A企業2014年6月應稅服務銷售額9000萬元,進項300萬元。2014年7月應稅服務銷售額8000萬元,進項100萬元。
該企業2014年6月增值稅申報表填寫如下: 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 項目欄次普通發票或未開票 銷售額銷項(應納)稅額 一般計稅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