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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2/7/30 來源: 閱讀次數: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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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后,畢馬威稅務服務主管合伙人何坤明接連評價說“非常好”。何坤明之所以對30號公告如此高度評價,是因為隨著30號公告的發布,符合條件的外商取得“受益所有人”身份將更容易。而取得“受益所有人”身份,是外商享受稅收協定低稅率優惠的必要前提。這也意味著我國預提所得稅政策變得更加明朗。“我們不少客戶將成為直接受益者。”何坤明說。
記者隨后采訪的多位業內專家也表示,30號公告的發布,使外商將利潤匯回本國的稅務風險大為降低,我國吸引外資的環境也將因此更加優化。“在全球經濟比較低迷的情況下,30號公告的出臺對外商而言無疑是一個極大的利好消息。”有關專家說。
享受協定優惠,“受益所有人”身份很重要
根據我國稅法,非居民納稅人在取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后,在繳納預提所得稅時可以享受比國內法更加優惠的協定優惠。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20%,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部分所得稅率可降低為10%,而在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的所得稅協定(安排)中,預提所得稅的優惠稅率有的低于10%(如我國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中稅率為5%)。協定締約方的非居民在取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后,可以申請享受協定優惠。
安永稅務服務合伙人蔡偉年表示,基于現行的法律規定,一些外商投資企業會在協定稅率較低的國家設立導管公司,然后通過導管公司申請協定優惠,以達到避稅的目的。為此,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以下簡稱601號文件),規定只有真正的“受益所有人”才能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方面的稅收協定待遇。那些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制造、經銷和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導管公司及僅承擔收款等簡單職能的代理公司,不能申請享受協定優惠。
根據601號文件,“受益所有人”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于“受益所有人”。601號文件同時列明了非居民可能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受益所有人”的一系列不利因素。這些不利因素體現的一個基本判定原則,就是稅收協定待遇申請人應能從人員、資產和經營活動等方面,證明其在稅收協定締約方擁有充分的經濟實質。
比如,如果一個香港公司在內地的投資企業向其香港股東公司分配股息、紅利,如果其香港股東公司欲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必要前提是該香港股東公司不僅是香港稅收居民,而且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如果這家香港公司是一家代理公司或者導管公司,則往往不會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從而無法按照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中5%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
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王駿告訴記者,由于各地稅務機關在執行601號文件時對其列明的不利因素具體尺度的把握存在差異,各地稅務機關在判斷某非居民是否屬于“受益所有人”時,仍舊困難重重。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真正在華投資的外商就很難及時享受到比國內法更加優惠的稅收協定待遇,進而對其繼續在華投資的積極性產生不利影響。“這是30號公告出臺的重要背景。”王駿說。
諸多方面有突破,政策規定進一步明朗
記者注意到,基于30號公告對境外投資者的重要影響,英國路透社及《金融時報》等國際著名媒體都給予了關注。“其實601號文件的影響一直都很大,30號公告又是對601號文件的進一步細化,使外商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的政策更加明朗,自然會受到國內外投資者關注。”安永稅務服務合伙人蔡偉年說。
蔡偉年表示,和601號文件相比,30號公告在判定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時,更加注重綜合分析和衡量,既不會因為非居民不具有逃避繳納稅款或轉移利潤的目的而認定其為“受益所有人”,也不會因為非居民具有某些601號文件列明的不利因素而認定其不是“受益所有人”。
在對各項因素的分析和判斷過程中,30號公告強調對多種法律和財務文件的審查,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財務報表、資金流向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人力和物力配備情況、相關費用支出、職能和風險承擔情況、貸款合同、特許權使用合同或轉讓合同、專利注冊證書、版權所屬證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資料。“這種綜合的考量必定會使真正的‘受益所有人’獲得最大的利好。”蔡偉年說。
在諸多業內專家看來,30號公告最值得稱道的是有關安全港的規定。即如果協定待遇的申請人是在協定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且該股息是來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則可直接認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比如,A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且為香港居民企業,其在中國內地許多省份有實體產業投資,這些省份的實體公司都是香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在向母公司A公司支付股息時,只要達到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中規定的其他條件,A公司提出申請后,內地稅務機關會直接認定A公司為“受益所有人”,A公司就可以享受5%的稅率。
安全港規定還適用于另外一種情形,即如果申請人本身不是上市公司,但是被同樣是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間接擁有,該申請人同樣可以直接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比如,中國某居民企業X公司被香港居民企業甲公司控股,香港甲公司又被開曼公司全資控股,且開曼公司被認定為香港居民企業,開曼公司又被香港居民企業乙上市公司100%控股,在中國X公司支付股息給香港甲公司時,內地稅務機關可以直接認定境外申請人香港甲公司為“受益所有人”,因為其境外持股鏈上已經不存在第三方國家或者地區的居民企業,開曼公司雖然在第三國注冊但是已經被認定為香港居民企業。但是,如果開曼公司不是香港居民企業,則內地稅務機關不會認定境外申請人香港甲公司為“受益所有人”。
根據601號文件,代理人不屬于“受益所有人”。30號公告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如果稅務機關通過信息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稅務機關可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征稅款,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中匯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巖表示,實務中,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因用于支持對外付匯,往往只能開給境外收款人。如果境外收款人不屬于“受益所有人”,則不能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30號公告允許申請人通過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統稱代理人)代為收取所得的,無論代理人是否屬于締約對方居民,都不應據此影響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但前提是代理人應證明自己不是“受益所有人”。
掌握細節,方能享受政策優惠
30號公告帶來的利好雖然誘人,但專家建議納稅人,用足用好政策,需掌握30號公告的各項要求。
安永稅務服務合伙人蔡偉年表示,目前,中國稅務機關已越來越不接受納稅人在涉稅事項上純理論上的辯解,而是更傾向于將公司文件作為判斷是否存在合理經濟實質的證據。30號公告中列出了稅務機關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所參照的資料,這一規定體現了提供詳細公司文件來支持“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重要性。因此,蔡偉年建議納稅人建立健全自己的內部控制流程,妥善保管相關的法律、稅務和財務文件,以備將來稅務機關審閱。
由于認定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工作,稅務機關在具體認定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對同一情形,不同稅務機關出現認定結果不同的情況。因此,30號公告規定,同一納稅人就類似情形需要向不同稅務機關申請認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可向相關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相關稅務機關應在相互協商一致后做出處理決定;相關稅務機關不能協調一致的,應層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處理,并說明協商情況。這相當于給了外商一把尚方寶劍,一旦在申請過程中出現各地稅務機關意見不一致的情況,申請人可以請其共同的上級裁決,直至上報國家稅務總局。“不過,這中間的溝通與協調工作也是至關重要的,馬虎不得。”何坤明提醒說。
何坤明還提醒納稅人,在設計整個企業集團的架構時,要充分考慮30號公告中的安全港規則,否則將錯失享受稅收協定(安排)中的低稅率優惠。必要的時候,可以咨詢專業機構,確保申請協定優惠的每一步都有理有據。
30號公告自2012年6月29日實施,但是公告中沒有說明對于截止到2012年6月29日尚沒有定論的那些申請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追溯應用?對此,王駿建議納稅人,應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及時了解稅務機關對30號公告的理解和執行方法。他還表示,未來國家稅務總局還會就“受益所有人”認定及適用的政策做進一步明確,他提醒相關納稅人對此密切關注,以及時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安排)優惠。
記者還了解到,在制定30號公告時,國家稅務總局曾充分征求了部分外商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意見。“這種做法既維護了國家征稅權力,也使外商的切身利益得到維護,非常值得推廣。”何坤明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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