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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演變解讀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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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時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將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時限從2009年12月31日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為了讓社會公眾更好的理解掌握該政策的具體內容,市地稅局將政策出臺的背景、具體內容、享受對象、減免稅申請程序等熱點問題進行解讀。 一、政策出臺的背景 1998年至2003年,國有企業累計下崗2818萬人(國務院《中國的就業狀況和政策》白皮書)。面對龐大的下崗失業人員隊伍,中央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充分利用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提出了一系列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2005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及 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等。上述政策于2009年12月31日已執行期滿,通過政策的實施,對扶持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實現再就業發揮了巨大作用。2010年是繼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一年,中央政府工作報告將千方百計擴大就業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頭等大事。因此,國家為全方位促進就業增長,穩定就業局勢,維護當前社會穩定,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將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時限再次從2009年12月31日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政策的具體內容 (一)對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的新增加崗位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人數予以每人每年定額免稅4800元的優惠。免稅順序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減免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二)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免稅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應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三、享受政策的條件 (一)實施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是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 (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二)可申請享受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企業實體包括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四、減免稅審批程序 (一) 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減免稅審批程序 1.受理:企業在年初(原則上在3月底前),持以下資料在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的預核定。 (1)預核減免稅申請; (2)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3)加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 (4)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的下崗失業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5)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2.核定: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企業報送的資料基礎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的規定計算出企業該年度應享受的企業預核定減免稅總額。企業在申請預核定后年度終了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中途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將相關資料(下崗失業證件和招用合同)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但企業預核定減免稅總額不做調整。 3.申請:年度終了,企業根據年度實際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人數和在企業實際工作的月份數,提出減免稅申請,并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以下資料: (1)減免稅申請;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企業財務報表復印件; (5)企業職工工資支付憑證; (6)企業為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即下崗失業人員持有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復印件。 4.審批: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對企業報送的所有資料的審查結果,確定企業申請年度實際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人數和在企業實際工作的月份數,并據此計算核定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按減免稅審批管理權限報批。 (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減免稅審批程序 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1.個體工商戶的減免稅申請;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經營業主的下崗失業證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4.經營業主的房屋產權證或店堂、門面租賃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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