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近期決定以購買優先股股權的方式向B公司投入500萬元,同時與B公司簽訂投資合同。合同約定整個投資期為5年,投資期內B公司需在每年12月15日按接受投資額的2%向A公司支付利息。此外,投資期滿后B公司還需向A公司償還投資本金500萬元。在投資期間A公司不參與B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在B公司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時也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A公司財務人員日前詢問,此項投資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A公司的此項投資行為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一方面,A公司購買了B公司的股權,屬于權益性投資的范疇,另一方面,被投資方B公司取得投資后,每年需定期向投資方A公司支付利息,也符合債權性投資的條件。對于此類混合投資業務該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規定: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從A公司的情況來看,其與B公司簽訂的投資合同條款,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公告中提到的五個條件,因此可以按照公告進行所得稅處理。
對混合性投資業務利息收入的具體處理,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41號公告中明確規定: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因此,A公司應在投資合同約定的每年12月15日,將當年取得的利息收入500×2%=10(萬元)確認收入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對B公司來說,如果與A公司約定的2%在稅法規定的利率范圍內,那么支付給A公司的25萬元(10萬元)利息支出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