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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向職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納稅調增?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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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向職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納稅調增?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第三十八條(二)明確了。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貴公司向職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需提供證明利息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各種有效、合法的適當憑據,按照上述規定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要做納稅調整。 特別提醒:關于企業向職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納稅調增問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各地對此項經濟業務也做了規定,如:《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8年涉稅業務解答之一的通知》 大地稅函[2008]36號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各基層局不得為貸款個人代開發票。 ”。因此,我們提醒廣大納稅人,應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咨詢相關規定,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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