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備案管理辦法》的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 2012.5.23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備案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居民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申請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項目,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縣級及縣級以上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統稱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申請、審核確認、備案和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所列的寧夏地區產業。二是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寧夏地區項目)。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為未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但在寧夏地區具有比較優勢、需要國家政策重點支持的產業。
第二章 納稅人第一年申請優惠的審核確認管理
第四條 納稅人第一年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申請前,需經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界定并出具審核界定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證明文件。納稅人可依據該證明文件,按15%優惠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納稅人未取得該證明文件前,應當按照法定稅率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如主管稅務機關對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證明文件存在異議,可將該證明文件報自治區級稅務機關,由自治區級稅務機關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商重新進行界定,并將界定結果反饋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條 納稅人第一年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納稅人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以下相關資料,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第一年申請表》(可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申請審批表》替代);
(二)申請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三)自治區有權界定部門出具的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明細及其說明;
(五)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條 對納稅人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其繼續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主營業務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中仍然屬于鼓勵類的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對自治區有關部門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及其他產業目錄做出的界定,可以不再重新提交自治區有權界定部門的證明文件。如主管稅務機關認為難以界定,可要求納稅人重新提交自治區有權界定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室)負責受理納稅人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經辦人員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及時制作《補正資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期間。
(二)申請材料齊全的,或者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資料的,應按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填寫《稅務資料受理回執》。
辦稅服務廳(室)受理納稅人申請應在當日內將申請資料移送稅政業務主管部門。
第八條 稅政業務主管部門應對納稅人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包括:
(一)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鼓勵類的項目;
(二)核實自治區有權界定部門出具的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證明文件是否與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相一致;
(三)申報的項目主營業務收入是否占企業收入總額的70%以上。
稅政業務經辦人員根據以下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資料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受理稅收優惠申請,制作《涉稅文書受理回執》受理稅收優惠申請;
(二)申請資料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出具《不受理回執》。
第九條 稅政業務主管部門對納稅人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確認事項,需要進行實地核實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制作《實地核查情況工作底稿》。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的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不含資料補正時間,下同)作出審核確認意見:
(一)對納稅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稅收優惠批準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按15%的優惠稅率申報匯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認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三)對納稅人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制作《不同意稅收優惠通知書》,說明理由并要求納稅人按法定稅率申報匯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第三章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時,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制。納稅人應當在年度預繳申報時,按15%優惠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報告表》;
(二)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明細及其說明;
(三)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室)負責受理納稅人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備案申請,具體受理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申請資料與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但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責任。對備案資料審核,主辦人員制作《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審核報告》,提出稅收優惠審核情況和審核意見,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審核程序。
第十四條 對納稅人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稅收優惠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同時在匯算清繳期間:
(一)對備案資料審核符合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法定條件、標準的,制作《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按15%的優惠稅率申報匯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備案資料審核不符合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法定條件、標準的,制作《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備案通知書》,說明理由并要求納稅人按法定稅率申報匯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第四章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變化等原因導致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通知其停止享受稅收優惠;納稅人應當自條件變化之日起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十六條 納稅人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或者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收優惠期內無優惠稅額的,也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已享受稅收優惠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類)通用臺賬》,登記稅收優惠享受時間、項目、年限、金額,建立管理監控機制。
第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對國家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等事項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致使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九條 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主管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具有事后監督檢查的職責。在日常管理、納稅評估、稅務稽查中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法定條件;或者納稅人采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的;以及未按規定程序申請審核確認而自行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附表均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工作規范》同名附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公布以后,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公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或對相關產業指導目錄的修改,均以新修訂頒布的目錄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可以比照本辦法辦理審核確認和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關于《寧夏國家稅務局 寧夏地方稅務局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核備案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一、 明確了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審核方式、申請程序及層級
本《公告》明確了我區境內的居民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時采取企業自行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管理辦法。同時明確了首次申請的企業第一年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據企業提供的各類備案資料,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及其經營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指導目錄和標準,采用備案管理方式。
二、 明確了各類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適用目錄的相關范圍
本《公告》明確《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所列的寧夏地區產業。二是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寧夏地區項目)。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為未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但在寧夏地區具有比較優勢、需要國家政策重點支持的產業。
三、關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有效期限的問題
鑒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在2012年1月30日廢止,因此,企業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29日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范圍的,經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取得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指導目錄的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其企業所得稅可按照15%稅率繳納。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已按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有不符合總局2012年12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在履行相關程序后,向納稅人下發《不同意稅收優惠通知書》,要求企業按法定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四、與原管理辦法相比本公告有哪些新變化和新特點
(一)審核確認的方式變化。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文件規定企業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第一年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本《公告》要求第一年及第二年及以后年度都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確認和備案。
(二)新辦法取消了原有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實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原辦法中已取得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項目,新辦法規定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三)對企業申請項目是否屬于國家鼓勵類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處理方式的變化。原寧國稅發[2009]38號規定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稅率的企業,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鼓勵類目錄的內資企業項目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證明文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外資企業項目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證明。為了便于全區統一管理減少企業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本《公告》要求對居民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各類產業指導目錄統一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照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審核界定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納稅人憑證明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第一年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確認手續。
五、納稅人第一年如何申請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納稅人第一年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申請前,需經自治區有權界定部門界定并出具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證明文件,納稅人可依據該證明文件,按15%優惠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70%以上的證明,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依照稅收優惠稅率匯算清繳,不符合條件的,依照法定稅率匯算清繳并補繳稅款。
對納稅人依照國稅發[2002]47號已經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且已被自治區有關部門審核并出具符合相關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項目的,其主營業務仍然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及其相關產業目錄的鼓勵類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可不再重新提交自治區有關部門的界定證明。《公告》中同時提出如主管稅務機關認為難以界定,可重新提請有權界定部門重新界定。
六、納稅人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申請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實行事后備案管理
主要原因是:1、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年初申報納稅時無法知道其當年鼓勵類項目的收入能否占收入總額70%以上,如依照法定稅率預繳,將占用企業大量資金;2、如實行事前備案管理,企業在無法預測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能否達到規定比例的情況下,就不能按15%稅率預繳,只能按法定稅率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后的退稅壓力增大。因此,本《公告》采用年初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時一次性算賬的辦法,如果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符合規定比例就依照15%申報匯算清繳;如果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不符合規定比例則按25%申報補繳稅款。可以說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不受上年經營情況和當年實際經營狀況的影響,采用一年一算賬的辦法,有利于企業經營,也有利于基層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