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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門須及時提供涉稅信息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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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草案)》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對涉稅信息的采集和稅收服務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首次立法明確了有關部門的稅收協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應實行稅務公開制度、稅收檢查預告制度等。10類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應及時提供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涉稅行政協助義務。因10類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與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10類事項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頒證、變更、廢置;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車輛和船舶營運證發放、變更、注銷;房地產項目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和采礦、交通、水利等建筑工程許可以及文化經營許可證書發放;土地出(轉)讓、房產交易(租賃);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中標合同簽訂、建設資金投入及工程款撥付、外來建筑施工企業登記;固定資產項目投資、技術改造、技術轉讓、產權轉讓以及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社會力量辦學;其他事項產生的應當提供的涉稅信息。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加強稅收服務是建設服務性政府的要求,也是稅務部門的法定義務,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為此,草案規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宣傳、政策咨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草案規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稅務公開制度,公開稅收依據、減免稅政策、辦稅程序以及服務規范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同時,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納稅人的納稅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納稅人同意,地方稅務機關不得對外公開納稅人與納稅相關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檢查前,應當將檢查目的、項目、內容、時間和要求等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有公民舉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認為檢查前告知會影響檢查進行的。取得發票方有權拒收不合規發票日常生活中,市民少不了與發票打交道。許多虛假發票、不符合規定開具的發票不僅讓市民頭疼,也不利于地方稅收管理。對此,草案明確規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完善監督機制,推廣使用稅控裝置,建立舉報和獎勵制度,以發揮發票在稅收管理中的作用。同時,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刷或者偽造、變造發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當逐筆如實開具發票。取得發票方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也不得作為財務支出、報銷憑證,不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拒絕履行稅收協助義務將承擔法律責任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在約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造成地方稅收損失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還規定,私自印制、或者偽造、編造發票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予以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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