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增值稅預征清算有關文件規定,經審核兩公司上報資料,2011年度增值稅預征、補繳稅款已清算完畢,中石化、中石油應按稅款分配明細表(附后),及時申報繳納應補繳增值稅稅款。各市國稅局應在2月納稅申報期做好稅款征繳工作。
根據兩公司申請,經測算近年增值稅稅負水平,結合成品油市場經營狀況,省局研究決定,自2月份納稅申報期(1月稅款所屬期)起,將中石化、中石油增值稅預征率暫調整為0.7%。兩公司應按照《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貨物和勞務稅重點部門、重點行業(企業)聯系制度>的通知》(魯國稅發[2011]153號)有關規定,對企業經營過程中遇到的涉及稅收增減變化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國稅局反映。
附件:
1、《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石油分公司增值稅稅款分配明細表》
2、《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增值稅稅款分配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