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國家稅務局、太原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印發>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的管理,保證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真實、合法,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同時避免上游企業偷逃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稅人申報的扣除項目,分為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五大項。
第三條納稅人申報扣除項目未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效憑據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申報扣除成本的有效憑據。
扣除項目中的成本,包括銷售商品、產品、半產品、材料以及提供勞務的成本,以及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轉讓投資的成本、視同銷售業務的成本等。對外銷售商品、產品、半產品、材料、提供勞務、視同銷售業務的成本是以購進貨物成本、生產加工成本、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為基礎形成的,轉讓資產的成本是以會計賬簿記錄和稅收規定的資產計價標準為基礎的。不同環節的成本構成需要不同的扣除憑據。
企業入庫購進貨物的成本,其憑據為購貨發票、運費發票、裝卸費發票、勞務費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等。
生產企業歸集生產成本,其憑據有材料的領料單、結轉出庫材料成本計算分配表、耗用自制半成品的出庫單及結轉出庫半產品成本計算表、人工費用分配表、制造費用分配表等。
生產企業入庫自制半成品或商品產品的成本,其憑據為完工產品或自制半成品成本計算單、成本分配表、商品產品成本匯總表等。
企業存貨或商品的出庫成本,其憑據為存貨或商品出庫單、結轉出庫存貨或發出商品的成本計算表等。
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的成本,以賬簿記錄結合該項資產的原始計稅成本信息(如原始發票、賬單、協議、合同、評估報告、資產移交清冊、工程結算單等記載)作為扣除憑據。
第五條申報扣除費用的有效憑據。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分為資本性支出和經營性支出。對于資本性支出,物化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遞延資產,其費用通過折舊或攤銷方式扣除;對于經營性支出,又區分為構成成本的費用和不構成成本的費用。屬于構成成本的費用,在成本中扣除,不構成成本的費用,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三個項目直接申報扣除。
扣除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的憑據有:對外支出項目要以發票、收據(行政規費、上繳管理費、工會經費撥繳款等)、利息結算單等為有效憑據。本單位內部歸集費用要以工資分配表、提取福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分配表、折舊費用計算分配表、低值易耗品攤銷計算分配表、費用分攤表、領用物品成本計算表、存貨損耗盤點表、稅務機關批準文件等為有效憑據。
第六條申報扣除稅金的有效憑據。
申報扣除稅金以指各種完稅證明、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據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第七條申報扣除損失的有效憑據。
納稅人的申報扣除財產損失,以資產損失盤點資料、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稅務機關批準稅前扣除的文件或《核準稅前扣除通知書》為有效憑據。
第八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行為,應同時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對納稅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行為,主管稅務機關要發起協查,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調查,銷售方是否存在偷逃稅款行為。
第十條其他支出的扣除憑據,依據新稅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國稅、地稅兩部門要加強聯系,相互配合,建立協助、協查的工作機制,進行溝通、交流,積極支持對方的調查取證工作,共同堵塞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