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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法中的“建筑業勞務”如何理解?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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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如何理解條文中的“建筑業勞務”?如果自建自用水管線,其中自購材料費用占80%,設計費占10%,雇傭勞務工費占3%,租賃機械進行開挖和覆土的費用占5%,勞務與租賃費占8%,自建自用水管線是否為建筑勞務,需要全額納稅嗎? 答:關于建筑業勞務征收范圍。《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明確,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關于自建建筑物行為,參考《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通知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95號)文件規定,擁有建筑施工資質的單位自行購買材料,自行組織施工的建筑行為屬于自建建筑物行為;擁有自有宅基地的個人自行購買材料,自聘人員,修建擁有個人產權的生產生活用房的行為,也屬于自建建筑物行為。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都不屬于自建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93號)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根據上述規定,建設單位修建水管線構筑物工程,擁有建筑施工資質,自行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外包,可視同自建建筑物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否則,建設單位自行購買材料和支付工程其他費用,屬于“甲供材料”和工程費用,應按提供建筑業勞務全額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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