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某旅行社主營業務收入74215808元,主營業務成本69892246元(即營業稅計稅依據的扣除金額),申報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為(74215808-69892246)=4323562元,檢查發現該公司主營業務成本中包括: 帽、包支出313255元,保險費用250067元,導游工資支出110564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補繳2012年營業稅: (313255 250067 1105648)*5%=83448.5元,同時補繳城建稅5841.40元,教育費附加2503.46元,地方教育附加1668.97元。
稅法分析:
旅游業營業稅扣除項目的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除此以外的成本支出不應扣除后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應注意區分好扣除項目與不可扣除項目。
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員工旅游費支出相關所得稅政策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