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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借款人進行綜合授信的金融授信協議是否貼花?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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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融資授信協議基本按年度簽訂,是一年中我們對借款人的綜合授信(具體借款時另有借款合同并貼花),請問授信協議是否應貼印花?按何種稅目、何種稅率貼印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如問題所述融資授信協議只是一年中金融企業對借款人的綜合授信,具體借款時還另有借款合同并貼花,因此,對不屬于法規列舉的應納稅憑證的金融融資授信協議,我們理解不應貼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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