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配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擴圍,我們制定發布《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將納入營改增試點,為配合相關政策規定的施行,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試點實施后,按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試點項目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年銷售額和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均未超過各自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符合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相關管理規定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明確了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程序。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填報《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認定信息確認書》,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預認定手續。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相關規定程序,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ㄈ┟鞔_了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試點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銷售額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任意一項超過各自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經主管稅務機關告知后,逾期仍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的,應分別按各自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ㄋ模┟鞔_了試點納稅人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發票管理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當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分別開具;試點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1〕44號)有關規定的,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應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范圍管理,開具二維碼密文加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實施后,未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試點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依據《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五)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抵扣憑證管理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前開具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按規定申報抵扣。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前(不含2014年1月1日)開具的鐵路票據,可按規定繼續申報抵扣進項稅額。2014年1月1日后(含2014年1月1日)開具的鐵路票據,不得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鞔_了一般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遞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購買稅控專用設備和支付技術維護費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規定進行認證,已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ㄆ撸┟鞔_了本公告執行起始時間為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