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青國稅函[2010]115號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22 |
| |
|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國稅函[2010]115號 2010.6.29 各市國家稅務局、市內各國家稅務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意見一并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饋。一、對總機構設立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和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征收管理有關要求(一)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征收管理范圍以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確定,即總機構所得稅為國稅局負責征收的,其項目部企業所得稅,由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反之由地稅局負責征收。(二)稅款計算及納稅申報建筑企業總機構設立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和直接管理的項目部,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的形式確定如下:1.建筑企業總機構設立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2.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通知》第三條規定,自月份終了之日15日內,報送《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一式三份),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0.2%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納稅申報受理及稅款征收 各基層局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崗收到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納稅申報后,按照上述規定比例審核稅款計算是否準確,將《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申報專用章”后退還納稅人一份,辦稅服務廳自留一份,轉稅源管理部門一份,并按以下方法開具稅票并征收入庫:根據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填寫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列明并審核無誤的稅額,按照“零散稅收納稅人登記”的形式,即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2.0版》操作平臺按【管理服務】→【稅務登記】→【開業登記】→【零散稅收納稅人登記】的順序錄入相關登記信息,并通過稅收征管系統【申報征收】→【征收】→【稅票錄入業務】→【零散稅收納稅人開票】模塊開具稅票,并督促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通過開戶銀行及時繳納稅款。其中,【零散稅收納稅人登記】模塊中納稅人識別號為“L”+“總機構納稅識別號”,納稅人名稱為該項目部名稱。二、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可在國稅辦理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前,集中一次錄入“預繳稅款調整”模塊,作為當期預繳稅款處理,具體操作如下:(一)建筑企業總機構抵繳稅款時,須上門辦理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同時報送跨地區設立項目部預繳稅款繳款書的正式件和復印件,經辦稅服務廳審核后在申報表中右下方“稅務機關填寫欄次”中填寫準予抵繳稅款金額,在繳款書正式件加蓋“已抵繳”章并退回,復印件留存。(二)納稅人填寫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抵繳稅款金額,填入申報表的“實際已繳所得稅額”。(三)辦稅服務廳受理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之前,依據審核確認的預繳稅款金額,錄入CTAIS“預繳稅款調整”模塊,所屬期為當季。三、各基層局應按《通知》相關要求,繼續加強對駐青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所得稅管理,同時加強與地稅局的聯系,共同研究管理措施,互相溝通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設立、開工、收入等情況信息,保證企業所得稅及時、準確入庫。廈地稅發[2010]70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 ... 國稅函[2010]39號解讀:總分機構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所得稅征管政策明確 . 青地稅發〔2010〕90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 蘇國稅函[2010]101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 . 蘇地稅函[2010]44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 豫國稅函〔2010〕60號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 吉地稅函〔2010〕9號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 漳地稅發〔2010〕44號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建筑安裝業個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