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規范二手房交易稅收秩序,現將市本級轉讓二手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轉讓二手房(個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應當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如確實無法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征收機關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5%。
二、原《浙江省嘉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嘉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三、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