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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滬地稅所[2011]56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稅》事項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 |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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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稅》事項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 滬地稅所[2011]56號 2011-4-6 各區(qū)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yè)技術轉讓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稅收優(yōu)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稅》事項管理規(guī)程進行修訂(修訂后規(guī)程見附件1),請遵照執(zhí)行。 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56號)中的本市貫徹實施意見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稅收優(yōu)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稅》事項管理規(guī)程相應廢止。 附件1:《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所得減免稅》事項管理規(guī)程(試行) 附件2:《技術轉讓所得計算表》 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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