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魯國稅發[2009]68號 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方式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85 |
| |
|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方式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9-05-18 發文字號: 魯國稅發[2009]68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青島):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管理工作,現將優惠項目的管理方式問題明確如下: 一、審批項目。列入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人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目前審批類優惠項目包括下崗再就業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事后備案項目。列入事后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自行享受稅收優惠,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將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目前事后備案類優惠項目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免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承擔地方糧、油、棉、糖、肉等商品儲備任務的地方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稅(該項優惠執行期限為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事前備案項目。列入事前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人應于納稅申報之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或者經稅務機關審核后不予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除上述審批項目和事后備案項目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均實行事前備案管理。 四、過渡期稅收優惠項目。對過渡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繼續按原管理方式執行。 五、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項目。對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繼續按原管理方式執行。 六、各地已按照原管理規定對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進行審批或備案的,可不再調整;對尚未進行審批或備案的優惠項目,要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今后若對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管理做進一步明確,按新文件規定執行。 各市國、地稅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按照總局、省局要求做好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工作,并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意見建議,分別報告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及管理方式明細表 下載: zip 文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