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前的個人所得稅屬于分類所得稅制。個人所得根據種類不同分別適用不同計稅方法。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計稅方法不同,造成了個人稅負不均的結果,不利于促進社會公平。
1994年以來,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標準(免征額)歷經三次調整。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1994年為800元/月,2006年調整為20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進一步上調為3500元/月。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也調整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15%和40%兩檔稅率取消,最低檔稅率由5%降為3%,低檔稅率和高檔稅率的適用范圍同時適當擴大。經此調整,約有6000萬人從此免于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與此同時,同是勞動所得的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計稅方法自1994年以來就沒有改變過。
1980年個人所得稅制確立時,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1994年個人所得稅制勞務報酬所得的計征辦法發生了變化。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同時,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即應納稅所得額一次超過2萬元的實行加成征收,即對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這樣,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適用的是20%、30%和40%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與工資薪金所得相比,勞務報酬所得稅負重已是不爭的事實。其表現有二:一是減除費用標準一直是800元/次或每次所得額的20%;二是稅率過高。
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人群也在發生變化。最初獲得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中有許多是有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或勞務報酬所得相對較高的個人。但現在,獲得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可能是僅有勞務報酬而無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而且,此中也有不少人所獲得的只是較低水平的勞務報酬所得,如沒有與保險(放心保)公司簽署雇傭合同的保險推銷員。這樣,按次計算的勞務報酬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就可能遠遠低于工資薪金所得,且要適用20%、30%和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相比較而言,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4500元以下的適用稅率僅為3%和10%,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才適用20%的稅率,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才適用30%的稅率。如果再考慮到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除了3500元/月外,還可以扣除“三險一金”,那么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偏重就更加顯著。對于只有勞務報酬所得而無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來說,就更是如此。可見,勞務報酬所得稅負水平需要大幅度下調。
如果維持分類所得稅制不變,那么對于既有工資薪金所得又有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勞務報酬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應調整至3500元/次或所得額的20%,并且建立起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聯動機制。稅率也需相應下調,以與工資薪金所得稅負大致相稱為宜。“畸高收入”帶有貶義的表述應該剔除,而直接以三級超額累進稅率表取而代之。對于僅有勞務報酬所得而無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應允許其參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即在扣除“三險一金”(雇主部分也應包括在內)和費用減除標準之后,再按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應合并為一類所得,按照同一辦法繳納稅收。這可以徹底解決勞動所得稅負相同的問題。合并的難點是“三險一金”及其他稅前可扣除項目費用的處理問題。僅有勞務報酬所得的可參照上述辦法執行。同時具有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的個人,就需要有新的辦法。為了簡化稅制,個人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扣除項目費用按照原工資薪金所得實施;二是扣除項目費用可加入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第二種方案相對復雜,但更為公平。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非固定性,因此,應將按月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改為按年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