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人員沒吃透政策規定,增值稅報稅時漏報1.8億元的違約使用費收入,A公司被稅務局責令補繳增值稅2000多萬元,外加繳納上百萬元滯納金。風險提示:與銷售有關的違約金、賠償金等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列舉項目,須并入主營業務收入一并繳納增值稅。
案情概況 A公司是一家電力銷售公司,在確認公司各項收入時,公司籠統地將各種收入區分為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和無關的兩類,前者申報繳納增值稅,對于后者,公司認為與銷售業務無關,又不構成服務性收入,故統一歸集到“營業外收入”進行核算。2010年,該公司對用戶收取“違約使用費”合計1.8億元,公司認為違約使用費與電力銷售業務無關,故納入“營業外收入”核算,未申報繳納增值稅。
案情分析 所謂“違約使用費”,即公司向違規用戶收取的違約金,是以電力銷售為主體的價外費用,是對違約用戶進行的一種懲罰性收費,是價外費用中列明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收入,應將此違約使用費確認營業收入。產生這個涉稅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公司財務人員對價外費用的范圍缺乏了解,對稅屋相關稅收法規不熟悉。
法規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稅屋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處罰結果 稅務局責令A公司將1.8億元違約使用費并入增值稅價外費用,補繳增值稅及滯納金2000多萬元。
稅屋提醒 對于沒有把握或不太清楚的核算問題,一定要認真研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還可撥打12366咨詢或及時聯系稅收管理員求證,不能想當然地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