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應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須持下列資料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1、房地產轉讓契約原件、復印件;
2、原房屋、土地所有權證復印件;
3、納稅人購買房產繳納的契稅原件、復印件(自建房不必提供);
4、納稅人購買房產的合同或契約、發票原件和復印件(自建房納稅人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地價款憑據原件和復印件);
5、納稅人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已繳納各項稅費的原件、復印件;
6、房地產評估報告、評估費用發票原件和復印件(納稅人無法提供的除外);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關于收入的確認
納稅人應如實提供房地產成交價格。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由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出具的評估價格計算收入額,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地產的評估價格核定收入額:
1、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
2、轉讓房地產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關于扣除項目的確認
(一)按舊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價格作為扣除項目
主管稅務機關計算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原則上應由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出具舊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評估報告,評估價格為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應納稅房地產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及確認,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果不予采用。
(二)按發票所載金額作為扣除項目
主管稅務機關不予確認評估報告或者納稅人無法取得評估報告的,如納稅人能提供購房發票,扣除項目包括: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發票所載金額每年加計5%計算的金額以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三)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的方法
同時符合以下二項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確定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稅實行核定征收:
1、稅務機關不予確認房地產評估報告或者納稅人無法取得評估報告;
2、納稅人無法提供購房發票的。
對納稅人無法取得評估價格或者無法提供購房發票的,納稅人需出具無法提供評估價格、購房發票的承諾書。
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稅實行核定征收,主管稅務機關可委托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出具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土地價格和舊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評估報告,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土地價格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數地價測算確定,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為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房地產單位售價、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單位土地價格、舊房及建筑物的單位重置成本等指標測算其增值率,確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四、有關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規定
納稅服務局應會同常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執行情況逐步建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準入資格庫,并定期向社會公告。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負法律責任。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房地產轉讓的評估過程中有隱瞞實施,提供虛假評估結果,或與有關當事人串通作弊等違法行為的,一經發現取消其評估準入資格。
五、本通知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征收局、耕契所。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執行,以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兩市一區局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