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假如某企業2011年6月分別與其他企業簽訂一年期借款合同和特許權使用合同,借款期限和特許權使用期限為2011年7月1日到2012年6月30日。合同約定付息日和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日期都是2012年6月30日。請問:
1、收取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單位2011年所得稅匯算時是否不用計算利息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還是收入只在2012年6月確認即可?
2、該企業(支付費用的企業)2011年度所得稅匯算時是否能扣除下半年企業應該承擔的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企業支付的費用應該按照2年扣除還是在支付的當年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參照上述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另有規定的除外。另有規定如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期限跨年度,且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可對上述收入,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支付的費用按照權責發生制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
根據問題所述,企業簽訂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跨年度合同,但不屬于提前一次性支付費用。因此,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應按合同約定的日期(2012年6月30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支付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應按權責發生制計入企業當期(2011年、2012年)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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