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旅游行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稱《方案》)允許在試驗區內注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但對外界較為關注的自貿區內是否開設免稅店,《方案》并未提及。
業內資深分析人士勁旅咨詢CEO魏長仁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指出,“自貿區放開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的準入門檻,將吸引那些還沒有取得出境游資質的合資旅行社,加快在上海自貿區設立分公司或將注冊地遷至自貿區。這個舉措必將加快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出境游業務的步伐。”
出境游業務資質放開 《方案》對旅游行業的影響,最為深遠的便是自貿區內旅行社將允許外資深度進入。
2009年頒布的《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2010年8月,國家旅游局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并在2011年5月確定了第一批試點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的3家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名單。
“目前在我國成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總共約有18家,仍有15家左右沒有取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的資質。”魏長仁告訴記者,此次《方案》的出臺,是繼2011年放開第一批試點后,更大范圍的開放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出境游業務的具體措施。
中青旅(600138,股吧)副總裁高志權指出,《方案》取消了旅行社獲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后才可經營出境游的限制,對于旅行社來說無疑是重大利好消息。“整個旅游業最看重的是出境游業務,這次放開讓旅行社獲取回報的時間縮短了兩年。”
除此之外,在業內人士愛游觀察負責人鄭榮鋒看來,“自貿區政策的推出將把具有更好服務理論的跟團游產品帶入中國市場,這將更大范圍的推動新興的旅游產品的開發和推廣,比如加速郵輪等新業態的發展。”
自貿區免稅店成懸念 上海自貿區多項配套建設正在加快。此前有媒體報道,上海市正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在上海市選點設立免稅商品購物店。但在近日舉辦的2013年上海參事國是論壇上,上海市政府參事室主任王新奎表示,“目前自貿區內沒有考慮開設免稅商店,不會復制"離島免稅"模式。”此次,對于自貿區內是否開設免稅店,《方案》也未提及。
一直以來,都存在是否開設免稅店的爭議。市場上有呼聲稱,“自貿區開設免稅店將對上海市區內的商業帶來毀滅性的沖擊,屆時只要在免稅優勢可以覆蓋的交通或流通成本半徑內,商業就將面臨滅頂之災。”
但王新奎認為,“改革紅利要讓全民共享,而不是讓某一個群體獨享。所謂紅利,當然不是指買哪樣東西更便宜。”他說,“改革紅利也是每個人、每個企業參與的結果,不能不參與改革,卻只伸手要政策、要紅利。”
同樣,在自貿區免稅店的問題上,上海財經大學陳波也認為可能暫時難以通過,原因在于海關監管難。
但鄭榮鋒則十分看好免稅店,他對記者指出,免稅店的政策如能落實,將帶動入境游客和過境游客,特別是韓國、日本作為出發地的郵輪入境業務的發展。 上海自貿區重新引入資產評估增值所得遞延納稅政策
1、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 王駿點評:政策情況下還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務院文件精神發布財稅字文件明確具體的政策適用 2、政策內容
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3、適用主體
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或個人股東 王駿點評: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可以適用該政策,該政策既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又適用于個人所得稅。 4、適用業務
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 王駿點評:并非僅僅還適用于非貨幣資產出資,估計也會推廣到股權收購、資產收購等其他重組業務中。 5、計稅方式
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王駿點評:對所得予以遞延,分期計稅 6、政策溯源
1、2008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根據國稅發[2004]82號文和國稅函[2008]264號)文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國稅函[2005]319號文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王駿點評:上述兩套政策目前均已廢止,上海自貿區的相關政策與其有一定的淵源,但并非簡單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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