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幣折合人民幣繳納稅款問題的通知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總局曾以(80)財稅外字第54號文件規定:“應當按照繳納稅款當日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的買價折合成人民幣并以人民幣繳納稅款”。
最近,有些地區反映,外籍納稅人用外幣現鈔繳納稅款,是按現鈔牌價的買價計稅?還是按外匯牌價的買價計稅?要求予以明確。
經與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聯系,我國公布的外匯牌價是人民幣對外幣的正式比價,無論以外幣現鈔或匯票等繳納稅款的,均應以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指買價)為折算標準,外籍納稅人應將外幣現鈔或匯票向銀行兌換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銀行兌換外幣現鈔或匯票收取費用,低于外匯牌價,不能以此改變納稅的折算標準。
發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日期:1981年12月22日 實施日期:198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