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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改財金[2007]609號 關于配合財稅部門做好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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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配合財稅部門做好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7]609號 2007.3.21 各省級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部門: 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2月15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見附,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為配合實施好《稅收政策通知》,依據200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稅收政策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稅收政策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各備案管理部門除按《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嚴格審核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條件外,還應重新核查已備案創業投資企業的工商登記名稱和經營范圍。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后完成工商登記的,應當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 二、鑒于以往年度各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截止日期為4月30日,為使稅收優惠政策能夠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各級備案管理部門應盡早商財稅部門確定核實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是否符合《辦法》規定的截止日期,并通知已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做好稅收抵扣的申報工作。為保證所核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切實符合《辦法》有關規定,備案管理部門應當按《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加強對備案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的不定期檢查,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內完成定期年檢工作。經不定期檢查發現投資運作不符合《辦法》有關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年后不得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經定期年檢發現投資運作不符合《辦法》有關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建議同級財稅部門取消其基于上一年度投資額申請獲得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稅部門會同備案管理部門根據《稅收政策通知》第六條,審核公布享受稅收優惠的創業投資企業名單后,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稅收優惠的創業投資企業名單報我委。 附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 2007.2.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結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經營范圍符合《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二)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6>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6]370號)、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關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0]120號)等規定執行。 二、創業投資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三、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等證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的復印件。 五、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簽署相關意見后,按備案管理部門的不同層次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一)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創業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 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共同審核; (二)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報國家稅務總局,(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核。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布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布在省級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各級財政、稅務等管理部門要及時審核創業投資企業報送的相關資料,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請遵照執行。 中國財稅浪子王駿點評: 以上文件其實是源于舊企業所得稅法下的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08年以后,上述優惠政策被新的文件吸收。但是這個文件對于08年以前的創投優惠業務還是具有明確的適用意義。最近因為工作的需要,接觸了一家大型風險投資企業。這家企業涉及的創業投資大都發生在2006年以前,因此就產生了一個問題,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進行創業投資并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繼續持股的創投企業可否針對該創業投資享受七折投資額抵扣所得額的稅收優惠。經了解,我國不少地區對此采取開放的態度,允許其享受創投優惠,比如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就在其一份調研報告中提出了這樣的意見。這樣操作是否代表了立法者的本意,尚無法確定。 另外,如果某個創投企業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已經按照規定用70%的投資額抵扣了所得額后,又長期持有該投資并等到該被投資企業上市,上市后有經歷了限售期的限制才將股權脫手,這樣的情況下,原來已經被抵扣掉的所得是否需要追回,博主是傾向于追回的,因為這個時候投資者已經不屬于創業投資者變成長期投資者或者戰略投資者了,已經不在創業投資的優惠之列。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7]1216號 2007.7.18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政策適用時限補充如下內容,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通知》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開始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時,被投資的企業未經批準掛牌上市,且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投資2年以上(含2年)。 二、《通知》規定的“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投資額,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采取股權投資方式進行投資的額度。 財稅[2007]31號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 國稅發[2009]87號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 解讀國稅發[2009]87號:公司制創投稅收新政 財稅[2009]69號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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