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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國稅函[2000]113號 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的操作暫行辦法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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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的操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 皖國稅函[2000]113號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現將《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的操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的操作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過程中的稅收管理,便于各級國稅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具體操作,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以下簡稱372號文)的有關規定,制定如下操作辦法: 一、各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務部門負責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等涉稅事宜的管理工作。要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統一開具企業所得稅征免或不予征稅憑證或證明。 二、各市、地國稅部門在憑證、證明上所蓋的公章由市、地國稅局確定,并將公章印模盡快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及外匯指定銀行備案。 三、372號文中規定應由國稅部門開具的各類稅務憑證、式樣、大小由各市、地國稅局參照文件式樣自行決定并印制。 四、境內機構在向境外支付372號文規定的相關款項之前,應向所在市、地國稅局申請開具征免或不予征稅憑證或證明,稅務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憑證或證明,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向企業說明原因。 五、外國企業自行申報納稅或申請免稅時,或者境內機構代扣代繳外國企業的稅款時,主管國稅機關應主動告知其有關售付匯應提交稅務憑證的有關事項。 六、特殊情況下,如境內機構開具信用證向境外支付相關款項且有時限規定的,在規定時間來不及出具稅務憑證,可在支付單位向稅務部門寫出保證后,先允許付匯,后辦理手續,盡量減少對境內機構購付匯的影響。 七、有關稅務憑證的使用范圍: (一)《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372號文附件2中格式二)。下列收入,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或個人在向境外付匯前,須持完稅憑證到市、地國稅局涉外稅務部門開具《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 1.境外企業在我國境內直接從事建筑、安裝、監督、施工、運輸、裝飾、維修、設計、調試、咨詢、審計、培訓、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2.境外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我國境內取得的利息、擔保費、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版權、商譽等)、財產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等。 (二)《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免稅所得匯出數額控制表》(372號文附件2中格式四)。 根據我國現行稅法和稅收協定的規定,對372號文附件2中第二條列舉的第(一)項至第(八)項可免征企業所得稅,境內機構在對外付匯時,需提供按審批權限上報批準后由市、地國稅局涉外稅務部門出具的免稅文件和《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免稅所得匯出數額控制表》。 (三)《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372號文附件2中格式五): 外商投資企業及發行B股或在境外發行股票的企業,其營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稅。購匯支付或從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時,應提供主管國稅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潤所屬年度的企業完稅證明或《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格式五)及董事會分配股息的有關部門決議等。 (四)《境外勞務費用不予征稅確認證明》(372號文附件2中格式六)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勞務費、服務費、傭金費、手續費,如廣告費、維修費、設計費、咨詢費、代理費、培訓費等,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購匯支付或從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時,應提供《境外勞務費用不予征稅確認證明》。 八、對售付匯中涉及到的其他征免稅業務,如超出372號文中制定的各類稅務憑證范圍,各地可自行設計樣式填制或出具文字證明。 九、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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