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出口企業憑據出口收匯核銷單信息申報退(免)稅新規定 |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91 |
| |
| 自2005年11月1日起,廣東、遼寧、北京部分出口企業憑據出口收匯核銷單信息申報退(免)稅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免予提供紙質核銷單就可實現退(免)稅,對加快出口企業退稅進度,提高稅務機關工作效率,推進我國對外貿易便利化建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審報”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成效明顯。隨著試點工作的不斷深入,繼續擴大試行工作刻不容緩。對此,2007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又聯合下發了《關于山東省等五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發[2006]188號)文,進一步擴大了試點地區的范圍,同時,在總結歸納先前試行工作的基礎上又明確了新的規定。 一、0x20再次擴大試點地區的范圍及執行時間。 此次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擴大試點的地區包括:大連市、廈門市、深圳市范圍內的所屬出口企業;山東省濟南市所屬的出口企業;寧波市鄞州區列名20戶出口企業。對以上所列地區的出口企業,自2007年1月1日起,所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時,可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國稅函〔2005〕1051號文件有關規定,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 二、出口收匯核銷電子信息使用的新規定。 經過一年多的試點工作中,目前,對核銷單電子信息傳輸的聯網傳遞時限、傳遞途徑、數據安全、加密措施、簽名處理、數據清分等都有了較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在此基礎上,國稅發[2007]188號對新一輪推行工作的具體進程及注意事項,又明確了以下幾點: 一是必須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版本號6.10)模塊下,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核查功能,進行出口退稅審核及辦理出口退稅。 二是稅務機關與外匯管理局之間,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傳輸系統采用電子簽章和數據加密技術的安全性,應做到: 1、大連、廈門和深圳市外匯管理局可不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紙質《核銷數據清單》;? 2、山東省在濟南市、寧波市鄞州區在出口企業試點期間,當地外匯管理局可按月向當地稅務局提供一次紙質《核銷數據清單》。? 3、外匯管理局無法傳輸經電子簽名和加密的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而以其它方式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事后應補傳經電子簽名和加密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 4、數據傳輸單位之間應建立電子查詢平臺,核查試點出口企業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情況。如出現國稅函〔2005〕1051號文件附件第五條規定的“無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情形的,稅務機關必須按規定進行處理。? 三是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核銷日期”的確定,應依據“國稅發〔2004〕64號文有關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的界定標準。凡“核銷日期”超過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的(遠期收匯除外),主管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關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規定處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