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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責任險是否可以在稅前予以扣除?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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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公司是一家五金制造企業,在經營當中經常會發生員工意外傷害的情況。為減少員工意外傷害給我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我公司于日前向當地人保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經過與人保公司進一步溝通得知,在發生員工意外傷害后,所獲得的保險理賠款直接支付給公司,而不支付給員工個人。據此我們認為此險種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中的“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的范圍。請問,此種責任險是否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答: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險當中的一種,主要是為了減輕因員工的意外傷害,給雇主(公司)帶來的潛在經濟損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你公司所投保的雇主責任險雖然不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但是該險種屬于為被保險人雇用的員工在受雇的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受意外,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死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該險種應屬于商業保險。 因此依據以上規定,不能將交納雇主責任險所發生的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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