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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監[1997]102號 易制毒化學品等保稅貨物審批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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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關于明確易制毒化學品等保稅貨物審批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 1997-02-12 發文字號: 署監[1997]102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去年底,我署就易制毒化學品等保稅貨物審批備案有關問題致函外經貿部,要求其予以明確。根據外經貿部《關于明確軍民通用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口管理的函》([1996]外經貿管制函字第348號)的答復,通知如下: 一、任何企業和單位無論以何種方式進口軍民通用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均需分別報化工部、外經貿部批準,企業憑批件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有效進口許可證驗放。文中所稱“無論以何種方式進口”包括加工貿易方式。 二、在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審批時,各關參照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和發證機關的通知》([1996]外經貿管發第295號),憑有效進口許可證辦理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三、加工貿易項下進口軍民通用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須憑有效進口許可證方可存入保稅倉庫;對以轉口方式暫時進口的軍民通用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存入保稅倉庫。 附件:外經貿部關于明確軍民通用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口管理的函 ( [1996]外經貿管制函字第3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1996年) 海關總署: 你署《海關總署關于需明確易制毒化學品等加工貿易審批備案有關問題的函》(署監[1996]844號)收悉。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可用于生產化學武器的化工原料進出口的通知》(國發[1994]5號)的精神,任何企業和單位無論以何種方式進口軍民通用化學品,均需報化工部批準,企業憑批件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有效進口許可證驗放。 任何企業和單位無論以何種方式進口易制毒化學品,均需報外經貿部批準,企業憑批件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有效進口許可證驗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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