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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關于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水電暖氣費發票開具及稅務管理問題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3/8/30 來源: 閱讀次數: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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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水電暖氣費發票開具及稅務管理問題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 2013-7-9
為規范稅收征管,方便住(用)戶取得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原則,現對我省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水費、電費、暖氣費(以下簡稱“費用”)發票開具及稅務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收取代業主支付的以上費用,應開具從主管地稅部門申請領購的《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一)代收的費用,必須按照住(用)戶實際耗用量和物價部門規定的公共水電暖氣費用分攤量,依水、電、暖氣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計算代收。 (二)代收的費用在開具發票時,代收費用各子項目及其金額必須分項填列,并在代收項目前加“代收”字樣;代收費用與物業費、停車費等自收費用不得在同一張發票上混列。 (三)代收的費用應分項單獨列賬,分別核算,并按月(或季、年)編制代收費用結算表,登記住(用)戶名稱,代收費用實際耗用量、公共費用分攤量,收費單價、總額等有關資料備查。
(四)物業服務企業向住(用)戶開具代收費用發票后,水、電、暖、燃氣的運營部門不得再向住(用)戶開具發票。由住(用)戶直接向上述部門繳納的費用,應當取得上述部門開具的發票。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上一年代收的水、電、暖氣費收支情況對照水電暖燃氣管理部門開具的發票進行配比清算,如有差額收入,在清算當月按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向住(用)戶提供水、電、暖氣的,應開具從主管國稅部門申請領購的銷售貨物普通發票,并按規定向主管國稅部門申報繳納稅款。
三、物業服務企業收取以上費用,未按發票管理規定向住(用)戶開具發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理;未分項單獨列賬核算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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