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財稅[2011]109號 2011-10-12各區財政局、地稅局、國土房管局(房屋權屬登記中心)、城鄉建委:
為進一步做好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工作,根據《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并結合試點以來的實際情況,經研究并報市政府同意,現就部分具體征管問題的處理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認定問題
按照《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的次月起。房產權屬登記日期具體為取得住房產權證的日期。對已經完成住房交付手續的新建商品住房,產權人無正當理由拖延辦證的,對預售商品房自交付使用滿90日起,現售商品房自銷售合同簽訂滿90日起,執行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
二、關于成品住宅裝修費扣除問題
應稅住房中,新建商品住房屬于成品住宅的,在不變更計稅交易價和適用稅率的情況下,可按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分檔扣除裝修費后計稅。具體為: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按15%的比例扣除裝修費后計稅,3倍(含)以上的,按20%的比例扣除裝修費后計稅。
單套成品住宅裝修費扣除標準確定后,如無新的規定,均不再調整。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牽頭負責成品住宅的認定和管理。
三、關于應稅住房違規修建地下室的征稅問題
產權人在應稅住房內違規修建地下室經處理、處罰后取得合法產權的,其地下室按計入產權證的建筑面積和該應稅住房原有建筑面積單價計征個人住房房產稅。計稅時間從取得合法產權的次月起。
四、關于獨棟商品住宅的具體界定問題
獨棟商品住宅是指房地產商品房開發項目中在國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獨立、單棟且與相鄰房屋無共墻、無連接的成套住宅。對雖與相鄰房屋連接但主體結構及使用功能獨立的住宅,也應視同為獨棟商品住宅(如:與相鄰房屋有簡易建筑物連接的住宅;與相鄰房屋陽臺、地下室、車庫、游泳池有共墻的住宅等等;只要主體結構和使用功能獨立,均應為獨棟住宅)。
獨棟商品住宅由各區國土房管部門(房屋權屬登記中心)牽頭負責組織認定。有爭議的,產權人可向住房所在地的區國土房管部門(房屋權屬登記中心)申請復核,區國土房管部門(房屋權屬登記中心)會同區地方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共同進行復核,由區國土房管部門(房屋權屬登記中心)出具復核通知,于7個工作日內向產權人通知復核結果。對復核結果仍有爭議的,可向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