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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字[1995]47號 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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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發文字號:財稅字[1995]47號 發文日期:1995-12-22 國家開發銀行: 你行開行財會函[1995]10號文《關于申請免納印花稅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法規,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因此,經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資本金貸款合同,不屬于免稅憑證范圍,應按法規繳納印花稅。 三、從目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經營狀況考慮,對記載資金的帳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可在二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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