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自用的生產經營性房產,是否存在著漏報房產數量、少報房產原值等問題;
(二)納稅人自建自用的應稅房產,是否已將土地價值、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價值并入房產原值進行了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出租的房產,房屋租金收入是否進行了納稅申報;
(四)納稅人減免稅房產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guī)定,是否辦理相應的減免稅手續(xù);
(五)納稅人跨區(qū)域房產、土地是否辦理跨區(qū)域房產稅源登記,是否就地申報繳納房產稅;
此外,納稅人在取得房產時是否足額繳納契稅、出租房屋收入是否繳納營業(yè)稅及附加等涉及的有關稅收也一并進行自查。
三、對應稅房產哪個時間段房產稅申報繳納情況的開展自查?
納稅人對2009年(含2009年)以來應稅房產的房產稅繳納情況,按照現(xiàn)行稅收政策規(guī)定進行自查自糾,以房產證為單位,逐項進行自查,明細申報。未發(fā)放房產證的房屋,以房屋基本單元進行自查。
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唯一編號(如幢號、室號、房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整幢房屋歸某一權利人所有的(如獨幢的房屋、廠房、辦公樓等)以幢為登記單元;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中的成套住宅以套為登記單元;非成套住宅,以房屋的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登記單元;非住宅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登記單元。
四、納稅人自查階段時間是如何安排的?
2012年3月中旬至5月底,凡自查范圍內房產的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無租使用人以及實際使用人,對其擁有或使用的房產納稅情況進行自查,據實填報《納稅人房產稅自查報告表》,補繳自查發(fā)現(xiàn)的未繳或少繳稅款等。
納稅人可以到主管地稅機關領取《納稅人房產稅自查報告表》,也可登錄青島地稅網站(http://www.qdds.gov.cn/)和青島地稅網上報稅業(yè)務平臺(http://etax.qdds.gov.cn/)下載打印。 2012年5月31日前,納稅人須將《納稅人房產稅自查報告表》一式兩份,經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主管地稅機關。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一份留存,一份加蓋受理印章后返還納稅人留存?zhèn)洳椤?/span>
五、房產稅政策介紹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產原值(減除一定比例)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為征稅依據征收的一種財產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公布了第546號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yè)和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一)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二)征稅對象
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對構成房屋的財產征收房產稅。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三)征稅范圍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
(四)計稅依據
自用房產的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山東省減除幅度為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guī)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fā)土地發(fā)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自201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五)稅率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qū)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六)稅收優(yōu)惠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yè)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七)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xù)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guī)定征收房產稅。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八)納稅義務截止時間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
(九)納稅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房產稅按月繳納的,申報納稅期限為月份終了后10日內;按季或半年繳納的,申報納稅期限為季度或半年終了后15日內。
(十)納稅地點與征收機關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