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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國稅發[2009]126號 西藏關于就業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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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就業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藏國稅發[2009]126號 2009-09-16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為貫徹落實《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藏政辦發[2009]81號)精神,鼓勵各類勞動者自主創業,促進勞動者充分就業。現對我區就業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一、對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3年內按每戶每年1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本規定自2009年8月19日起執行,對2009年8月18日前核準享受就業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在剩余的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政策享受減免稅至期滿。二、對促進就業再就業的其他相關稅收政策繼續按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08]33號)及《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就業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06]102號)等相關文件執行。三、具體操作辦法繼續按照《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藏國稅發[2006]117號)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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