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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發[2006]56號 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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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全文失效] 2006-04-18 國稅發[2006]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國稅發[2008]101號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8]1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近年來,隨著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不斷完善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調整變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已不能全面體現和貫徹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征管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全國所得稅管理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企業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配合匯算清繳改革,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總局重新設計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現將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以下簡稱“新申報表”)印發給你們,并就新申報表的推廣應用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新申報表的推廣應用工作 新申報表是根據1998年以來企業所得稅政策調整變化的情況,在認真總結現行申報表設計、使用的經驗和不足、廣泛征求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意見的基礎上,設計改進的。推廣應用新申報表是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完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重要內容和環節,也是對納稅人優化服務的體現。各級稅務機關對此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統籌安排,認真做好新申報表的推廣應用工作,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要加強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新申報表推廣應用當中的問題。 二、認真做好新申報表的宣傳培訓工作 為了讓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完整、準確地理解新申報表的內容、含義和邏輯關系,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新申報表的宣傳培訓工作。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及時組織基層征管一線的稅務干部和納稅人、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學習、宣傳和培訓,及時掌握新申報表的內容、含義和邏輯關系及填報方法,適應新申報表的填報要求,提高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質量。 三、推廣應用新申報表的時間安排和要求 推廣應用新申報表采取分階段、分步驟的方式進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試用新申報表。總局確定廣東省珠海市國稅局、山東省濟南市地稅局為試用單位。其他省市可以自行確定試用范圍。試點中的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反映。 (二)2006年7月1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申報表。現行申報表(包括總局制定和各級稅務機關自定的申報表)同時停止使用。 (三)各省市稅務機關應在2006年6月30日前,根據填報新申報表的要求,及時修改企業所得稅征管軟件或者納稅申報軟件業務需求,據此升級企業所得稅征管軟件或者納稅申報軟件,確保新申報表按期實施。 為配合新申報表的使用,總局將開發配套軟件,軟件下發時間另行發文。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樹立全局意識,按照上述時間安排和要求推廣應用新申報表,不得推遲新申報表的實施時間,不得改變新申報表的結構和內容。在推廣應用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反映。 四、需要明確的有關項目的計算口徑 為保證新申報表準確填報和邏輯審核,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新申報表中涉及的有關項目計算口徑明確如下: (一)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 (二)技術開發費支出符合稅收規定的,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報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額為負數。 (三)申報表主表第2行“投資收益”中股息性質的所得,為被投資單位向納稅人的實際分配額,包括現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額。在此行不做還原計算。 (四)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五)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shui5.cn備注:看了后總覺得這規定似曾相識,查了查,原來國稅發[1997]1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對此早就有過明確: 一、關于納稅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 (一)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以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問題,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屬于虧損年度多報虧損的部分,應依照關于納稅人虛報虧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 稅法早就明確了的問題,不知56號文有什么必要再重申,留點空間明確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不好嘛。 另:不知外企是否有類似的規定?找半圈沒找到。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并試行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1998]190號)自2006年7月1日起廢止。 附件: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2.《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3.《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核定征收企業)》及填表說明 附件下載:rar 文件 長期掛賬應付款項與應交所得稅財稅政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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