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13]194號 2013-7-16各市、省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適應我省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的需要,加大高端會計人才的選拔培養力度,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本著“起步平穩、寬嚴適度、評價準確”的原則,經研究,決定在我省部分地區和單位開展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審范圍和對象
省屬大型企業、全省各類會計中介服務機構、合蕪蚌人才特區的企事業單位中從事會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申報條件
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其中,實行聘任制的單位需聘任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滿5年。
三、評審程序
按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評審程序進行(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四、有關要求
1.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試點是一項系統性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工作。各有關單位(部門)要積極參與,并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積極申報。
2.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相關要求和《安徽省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試行)》的規定,積極進行宣傳,認真組織好本地區符合條件人員的申報工作,完善工作措施,保障試點工作落到實處。
3.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試點工作,認真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積極探索,總結完善,穩步推進,為全面開展評審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聯系電話:省人社廳專技處0551-62663176
省財政廳會計處0551-65100264
附件:
安徽省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完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機制,充分發揮和調動會計從業人員的積極性,科學、規范地選拔和培養更多高素質會計專業人才,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會計行業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和相關職稱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價采取評審、答辯和考察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各類從事會計工作并具有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的在職在崗人員,以及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退休會計人員。
第四條 已取得非會計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符合本標準條件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申報評審會計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任期內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達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條 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
第四章 學歷資歷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第八條 外語、計算機及繼續教育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取得合格證,或符合免試條件。
(二)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取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第五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九條 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除具備本標準條件第五、六、七、八條外,還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能力條件
具備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財務管理能力、創新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能解決財務會計中重大疑難問題,能指導一個單位或部門專業工作。
(二)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制定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人員管理制度等,規范會計核算基礎;建立并完善單位內部控制體系、預算體系和成本控制體系等,并經實踐驗證運行有效;擬定企業財務發展戰略,保證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
2.主持企業上市、改制、兼并、重組或清產核資等工作,推動企業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得到業內認可。
3.負責從整體上組織預算的編制、下達、實施及其達成情況的跟蹤和分析,協助各部門(單位、子公司)確保預算的達成,推進企業全面預算管理上水平。
4.主持國家、省或市重點工程、技術項目和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直接參與市級以上政府等監督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并經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市級以上獎勵。
5.承辦多項企業上市、重大審計和咨詢等項目,執業規范、成果豐碩,出具的報告在業內具有較高公信力,對本地區經濟建設所做出的突出貢獻。
6.主持起草財務會計方面政策性方案、調研報告或意見建議等,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印發或采納,經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7.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1項,并通過鑒定或結項驗收。
(三)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學術刊物上發表。
2.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有創見性的學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5萬字)。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會計崗位上做出突出成績、具備第九條標準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任職年限等限制,免于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直接(破格)申報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
1.被聘為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咨詢委員或企業內部控制標準體系建設委員會成員,參與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并發布實施。
2.被評為享受省級以上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3.在本專業領域有重大管理與控制創新或應用技術創造發明,并被全省或行業系統推廣。
4.主持本專業省部級以上重點攻關課題研究并取得成果,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或課題公開發表,并經同行業專家論證鑒定。
5.獲得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申報人員取得的工作業績和發表論文著作時間,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開始計算。判定是否具備條件的依據是個人提供的各類有效材料(原件或經與原件對比驗印認可的復印件等)。
第十二條 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時,須被聘任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并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
第十三條 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不得申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任期內,年度考核未確定等次或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的,除取消申報人當年的申報資格外,在以后的5年內不得申報;因有《會計法》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所列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的人員,禁止申報。
第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文中“以上”均含本數。
(二)文中的“年”均按周年計算。
(三)文中“從事會計工作”是指從事財務、會計實務工作和會計中介工作。
(四)專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財務會計專業學術著作;“公開出版”是指定期出版發行的,具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刊物,包括大專院校學報,不包括在手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的論文。
(五)在省財政廳或省會計學會舉辦的課題成果評選中獲得一等獎的論文,視同其它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論文。
第十五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