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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經營的稅收籌劃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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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文章2010年3月28日上午是中國人民大學朱青教授在中國人民大學稅務經理研修班上的講課綱要。實際授課內容要遠比綱要中深入和豐富。朱青教授上課風趣橫生、妙語連珠。對大國的稅收協定都了如指掌,是在是令人拍案叫絕!一、“走出去”企業稅收籌劃的含義和目標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的漏洞、不明之處或差異,規避、減少或推遲納稅義務的一種不違法的行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到境外從事跨國投資經營,其所進行的稅收籌劃屬于跨國稅收籌劃或國際稅收籌劃,即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利用國與國之間的稅制差異及有關國家的稅收優惠或稅法漏洞,規避、減少或延遲繳納有關國家的稅款從而達到減輕全球總稅負的目的。“走出去”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標一般包括:(1)規避或減少東道國的公司所得稅和預提稅;(2)規避或減少中介國的公司所得稅或預提稅;(3)規避或減少居住國(中國)對母公司海外利潤課征的企業所得稅。二、“走出去”企業要充分利用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各國為了吸引投資在稅法中都規定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經營一定要知曉并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東道國稅負的目的。由于我國避免跨國雙重征稅實行的是抵免法,所以“走出去”企業要能夠充分享受東道國的稅收優惠,還必須能夠獲得我國的稅收饒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我國與經合組織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一般是對方國家給予我國稅收饒讓,但與捷克、意大利、韓國、葡萄牙簽訂的協定中我國也承諾給予對方國家稅收饒讓。我國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有一些是我國承諾給予對方國家稅收饒讓的,如我國與馬來西亞、泰國、巴基斯坦、塞浦路斯、馬爾他、印度、越南、南斯拉夫等國的協定。三、“走出去”企業有時需要利用國外的中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走出去”企業如果走到與我國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去投資經營,則可以享受我國與東道國稅收協定提供的稅收優惠,其中主要是東道國預提所得稅稅率的降低。例如,法國對股息紅利課征25%的預提所得稅,但根據中法稅收協定,法國對中國居民企業只征收10%的股息預提所得稅。但如果中國企業到與我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去從事經營活動,則可能會面臨較高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的預提所得稅。這時,中國企業如果能夠通過一個與東道國有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公司與東道國的企業打交道,則預提稅的稅負就可能有所降低。例如,中國企業到贊比亞投資經營,由于中國與贊比亞沒有稅收協定,所以要負擔15%的股息預提所得稅。但如果中國的企業通過設在愛爾蘭的公司到贊比亞進行投資,則可以利用愛爾蘭與贊比亞的稅收協定減輕預提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四、“走出去”企業要合理籌劃中國的企業所得稅(一)境外附屬公司要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二)境外子公司要避免成為受控外國子公司(CFC)《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三)要充分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的多層間接抵免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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