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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2011]115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
| 發布時間:2012/1/10 來源: 閱讀次數: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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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決定對農林剩余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繼續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同時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為幫助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更好地執行相關稅收政策,現解讀如下: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擴圍
《通知》規定,對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
一是對企業以建(構)筑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通知》要求,以建(構)筑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2010)的技術要求,其銷售自產的以建(構)筑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
根據《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術語和定義,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構)筑廢物中的混凝土、砂漿、石、磚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徑大于4.75mm的顆粒。根據《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2010)的術語和定義,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是由建(構)筑廢物中的混凝土、砂漿、石、磚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漿的粒徑不大于4.75mm的顆粒。《通知》明確,生產原料中建(構)筑廢物必須符合上述規定標準,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
二是對企業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通知》規定,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術要求,其銷售自產的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稅。按照《通知》要求,生產原料中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三是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對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免征增值稅是《通知》的一大亮點。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范圍擴大
相對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114號)而言,《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
一是《通知》第三條“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包括:1、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2、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3、以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4、以廢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5、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6、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為原料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及防水卷材輔料產品。7、以人發為原料生產的檔發。
《通知》同時規定了生產上述產品所用原料中資源利用的具體比例及其應當符合的技術要求。
二是《通知》第四條“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即:“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
與財稅[2009]148號文件規定的“對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等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產品目錄見附件)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具體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相比,《通知》對財稅[2009]148號所附“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中的產品品目進行了調整,將“蔗渣刨花板”、“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紙張”調整到“即征即退50%的政策”范圍內予以稅收優惠。
三是《通知》第五條“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包括:1、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2、以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3、利用污泥生產的污泥微生物蛋白。4、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5、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線路板、樹脂廢棄物、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河底淤泥、廢舊電機、報廢汽車為原料生產的金、銀、鈀、銠、銅、鉛、汞、錫、鉍、碲、銦、硒、鉑族金屬。6、以廢塑料、廢舊聚氯乙烯(PVC)制品、廢橡膠制品及廢鋁塑復合紙包裝材料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廢塑料(橡膠)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紙漿、鋁粉、汽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摩托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家電用改性再生專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雜質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乙醛質量分數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7、以廢棄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制品為原料生產的纖維紗及織布、無紡布、氈、粘合劑及再生聚酯產品。8、以廢舊石墨為原料生產的石墨異形件、石墨塊、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劑。
對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稅收優惠,與原政策相比,《通知》規定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也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同時將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比例由原來的80%調整為現在的50%。《通知》同時也規定了生產上述產品所用原料中資源利用的具體比例及其應當符合的技術要求。
上述第五條中的第2到第8項產品品目,為此次《通知》明確優惠的新增稅收優惠項目。
“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具體范圍不變,“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的具體范圍明確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篾黃、邊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LY/T1505—199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LY/T1369—1999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和薪材。
“農作物秸稈”,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收獲了糧食作物(指稻谷、小麥、玉米、薯類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類、糖料、煙葉、藥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殘留的莖稈。
“蔗渣”,是指以甘蔗為原料的制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纖維50%左右的固體廢棄物。
“煙塵灰”,是指金屬冶煉廠火法冶煉過程中,為保護環境經除塵器(塔)收集的粉灰狀殘料物。
“濕法泥”,是指濕法冶煉生產排出的污泥,經集中環保處置后產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價值的污泥狀廢棄物。
“熔煉渣”,是指在鉛、錫、銅、鉍火法還原冶煉過程中,由于比重的差異,金屬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屬錠,而比重較小的硅、鐵、鈣等化合物浮在金屬表層形成的廢渣。
稅收征管措施明確且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通知》第七條明確,除第三條(一)項,即除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所用原料可用體積計算外,《通知》所稱綜合利用資源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比例計算。
二是《通知》第八條強調納稅人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強調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但此次《通知》作了例外規定,對“一般納稅人同時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而存在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時,按下列公式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劃分: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的銷售額合計÷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產品的銷售額合計”,這樣更具可操作性,在進項稅額抵扣環節為納稅人提供了核算上的方便,因為在銷售環節強調準確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是切實可行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生產的產品并非單一,進貨確實難以劃分原材料哪些用于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哪些用于生產非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因此,這次《通知》列出了劃分進項稅額公式,從財務和稅收的核算上解決了企業難題。另外,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要求應單獨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通知》特別強調,凡未單獨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政策。這一點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務必要引起重視,稅務機關也應當及時提醒納稅人加強財務核算,準確劃分征免稅項目收入,切實維護企業利益。
三是《通知》第九條明確的“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還應符合下列條件”,即:1、已獲得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同意;2、未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3、污水已接入污水處理設施且生產排放達到排放標準;4、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取得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及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的檢測報告;5、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
四是《通知》第十條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制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
五是《通知》第十一條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采取嚴密措施加強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的動態監管。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優惠時間得以順延
《通知》第十三條明確了“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五條其他款項規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即:“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銷售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和“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銷售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保持了原政策的延續,按照財稅[2009]148號及財稅[2010]114號兩個文件規定,上述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截止時間為2010年12月31日。
增值稅即征即政策發生新的變化
2011年11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管理措施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0號)下發,此次公告與原執行的《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32號)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將原“對增值稅即征即退企業實施先評估后退稅”修改為“先退稅后評估”,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新的規定加快了退稅進度,優化了納稅服務,提高了納稅人的資金使用效率,扶持了企業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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