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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梳理 |
| 發布時間:2013/1/5 來源: 閱讀次數: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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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安置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 1、流轉稅 (1)政策規定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江蘇省為每人每年3.5萬元)。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申請享受流轉稅優惠政策的條件 從事貨物的生產銷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主的單位以及提供“服務業”稅目勞務(廣告業除外)為主的單位,如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超過25%,并通過民政局或殘聯資格認定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等,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與每位殘疾職工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為每位殘疾職工按月足額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同時需要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上述所稱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3)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流轉稅優惠政策的申請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在取得相關資質認定機構的資質認定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1、《減免稅審批(備案)申請表》(涉稅事項申請單);
2、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3、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4、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5、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6、職工花名冊和殘疾人名冊; 7、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首次報送)。 2、企業所得稅 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六條) 3、其他稅收優惠 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如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享受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 二、殘疾人個人就業稅收優惠 1、流轉稅 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八條) 2、個人所得稅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 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范圍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分為三個等級:全年應納所得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減征比例為100%;超過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減征比例為50%;超過10000元的部分,減征比例為0。 殘疾人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根據殘疾程度分別確定:基本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殘疾程度為中度以上(一、二、三級肢殘,一、二級盲殘,一級低視力,一、二、三級智力殘,一、二、三級精神殘)的殘疾人;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的轉業、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與孤老人員、烈屬相同。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殘疾程度為輕度(四級肢殘,二級低視力,一、二、三、四級聽力語言殘,四級智力殘,四級精神殘)的殘疾人;二等乙級以下(不含二等乙級)的轉業、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按孤老人員、烈屬的50%計算。 上述殘疾等級是指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五類《殘疾標準》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等級的條件》中明確的殘疾等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個人所得稅減征有關規定的復函》(蘇政辦函[2003]93號))
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常見問題解答
1、殘疾人個人賣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殘疾人個人賣房取得的所得是財產轉讓所得,不在可以享受免稅優惠范圍內。 2、現在的福利企業殘疾人占25%以上就可以減免土地使用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3、殘疾人取得房屋租賃收入能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一項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其他各項所得,不屬于減征照顧的范圍。因此,殘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4、虧損企業是否可以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的所得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因此,虧損企業可以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5、企業安置殘疾人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另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蘇財稅[2011]3號)規定,對我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除以上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人數的要求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享受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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